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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tron大众侵权燃油喷射系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
分类关键词
【立案时间】:2014年
【产品类型】:内燃机喷油器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诉讼类型】:侵权诉讼
【案件国别】:德国
涉案主体
【原告】专利权人:Metatron公司(意大利)
【被告】侵权方:德国大众公司
涉案专利
本诉讼依托专利EP1209336B1于2001年11月13日登记(享有2000年11月23日意大利优先权),原告从2011年11月23日起持有该专利。该专利涉及内燃机的燃料喷射系统,特别是甲烷,以及该系统的压力控制阀的专利。
事件流程
技术对比
原告所持专利:
权利要求:
用于内燃机的气体喷射系统,特别是甲烷喷射系统,包括:多个电磁控制的喷射器(2),其与发动机的各个汽缸相关联,与所述喷射器(2)连通的分配歧管(4)或轨道,供给分配歧管(4)的储液器(5),在该储液器中积聚加压气体,压力调节阀(7),其设置在储存器(5)和所述分配歧管(4)之间的连接部中;电子控制单元(6),其被设置为控制喷射器(2)并根据发动机的操作条件控制打开时间以计量喷射到每个气缸中的气量,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调节分配歧管(4)中的气体压力的装置(6,7),其中所述调节装置包括:控制所述压力调节阀(7)的电磁致动器(W,20,21),分配歧管(4)中的压力的传感器(8),适于向电子控制单元(6)发送表示所述压力的电信号,容器(5)和压力调节阀(7)之间的气体输送管道(10)中的压力的传感器(9),适于将表示所述压力的电信号发送到电子控制单元(6),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控制单元(6)被编程为控制压力调节阀(7)的电磁致动器(W,20,21),以便根据发动机的一个或多个运行参数改变分配歧管(4)中的压力, 所述电子控制单元与存储装置(30)相关联,所述存储装置(30)包含根据发动机运行参数的变化在分配歧管中产生的理论预定压力值的图, 所述电子控制单元(6)被编程为根据传感器(8)输出的信号控制压力调节阀(7)的电磁致动器(W,20,21)分配歧管(4)中的压力和压力调节阀(7)上游的管路(10)中的压力,为了获得分配歧管(4)中的压力,该压力基本上等于控制单元根据发动机的一个或多个运行参数的值在所述存储装置(13)中获取的理论预定值。
被告争议装置:
内燃机可以燃烧汽油和天然气。对于此型车辆采用天然气时配备压缩天然气罐、连接到电磁控制喷射阀的分配歧管、位于气罐和分配歧管之间的压力调节器,它根据液位的不同,将压缩在罐内的天然气的高压(高达250巴)降低到10巴以下(用于喷射燃烧),并配有电子发动机控制装置。发动机控制系统的任务是提供传感器提供的有关不同参数的信号(实际值)(例如节气门设置、λ值、点火角,将废气反馈或点火分配器轴关闭角处的阀位与(存储在传感器字段中)要比较的值进行比较,并通过施加控制脉冲(尤其是在喷油阀和点火端子上)最大限度地减小反馈偏差,优化发动机的工作状态。
被告在其宣传册“Ecofuel”中描述了上述车型中使用的气体喷射系统,这是专利侵权的行为,该系统有四个“进气阀”(喷油器),它们(不是直接进入气缸,而是)安装在气缸前的进气管中,其中天然气从一个(连接到三个天然气罐)分配歧管吹入进气管。此外,从附录B 18的草图中可以看出,在燃料箱和分配歧管之间,首先安装了一个机械压力限制器,该限制器将天然气出口时的高压降低到天然气下游约20 bar(TW 11,S.20)的基本恒定值然后是一个“电子气体压力调节器N372”(压力控制阀,TW 11,S.11),其作用是将压力进一步降低到大约5到9bar,天然气随此压力进入歧管。
原告专利 | 被告装置 | |
相似点 | 电控装置接收压力传感器信号用于调节歧管与气罐之间的压力调节阀以达到将燃料压力合理调节的目的。 | 基本相同 |
不同点 | 压力阈值是理论推导数值 | 压力阈值是实验获得数据 |
电控压力调节阀单独调节 | 电控和机械压力调节阀调节 |
一审诉讼
判决结果
在2015年7月2日的一审判决中,慕尼黑法院(下称“法院”)裁定专利侵权,因被告所拥有装置落在了原告所持专利独权1和从权2的保护范围内,具体来说是争议系统将天然气注入分配管而不是直接进入气缸,这一点与原告专利相同。被告认为,专利保护范围仅限于直接喷射燃料进入气缸的技术。而从业人员则持相反观点,因为在Abs.17中提到,喷射器的装配或布置细节并非发明的主题。本发明专利中,进气量的改变并不是由改变喷射方式获得,而是通过压力控制阀的作用来实现。并且本发明专利并没有排除间接喷射的方式,故不予采纳。
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并停止在德国提供、投放市场、使用或引进或拥有前述燃料喷射系统。并判处被告向原告说明从2009年开始的涉及前述装置的供应、生产、物流情况。要求被告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和/或拥有的产品分发给申请人指定的法警,以便销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诉讼
不服判决,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慕尼黑高等法院(下称“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慕尼黑法院在一审中对该专利的广泛解释存在法律错误。认为该专利并未规定用压力传感器9确定压力调节阀7开启时间的频率和范围。但压力传感器8和9的值始终会直接影响发动机控制调节,所以需要持续考虑压力传感器9的测量值。与一审法院观点不同,被告所采用的机械减压阀是确实起效的。并且专利中理论推导得出的情况和数值在现实中并不能触发,无实际意义。另外,被告指出原专利申请的延期不可受理,专利不可能被授予。
被告请求修改一审判决结果并驳回原告上诉,并且等待被告对原告专利的无效判决结果。
原告申请驳回被告上诉,若判决委员会批准被告上诉,根据法律条款§ 142Abs. 1 Satz 1 ZPO需命令被告提交电控单元的源代码和相关文件。原告对一审结果进行了辩护,认为慕尼黑法院正确界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原告认为被告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定义过高,影响了对专利技术的解读。
判决结果
与被告理解相反,高等法院认为专利中“理论预先设定数值”语义上不应仅限于理论上的数值,还应理解为预先设定的数值。并且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描述中并未与该数值的确定方式(推导或者实验)有强关联。同样的,被告对电控单元和阀开启时间的限制性解释,法院同样认为不充分,不予采纳。
高等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诉是有效,但其争议系统的介绍措辞中展示了前述专利的部分特性,侵犯了前述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作为专利的注册所有人的原告,可以根据Art.64 Abs. 1, Abs. 3 EPÜ i.V.m. § 139 Abs. 1 PatG的规定要求被告提供原告获得专利权以后的日期里的侵权系统相关信息和会计信息,以及销毁被告直接拥有或拥有的侵权系统,并最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在国内生产带有被侵权系统的车辆,但原告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证明即将进口该系统,在保留一审其他判决的基础上取消了一审结果中关于“进口”的判决,依法予以修改。
案件总结
在本案中,关于一般从业人员的定义是影响案件判决走向的关键因素。在德国部分地方法院,当产品主要细节几乎相同时,各方所定义的“一般从业人员”对涉案技术细节的解读将是各方主要的博弈点;在产品技术特征大致相同情况下,在细节语义上的过分限定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判决文书
OLG München, Endurteil v. 02.02.2017 – 6 U 27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