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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座椅 侵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

时间:2021-02-26 18:48 阅读:1492

关键词分类

【立案时间】:2017年

【产品类型】:汽车座椅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诉讼类型】:侵权诉讼

【案件国别】:中国

涉案主体

【原告】:浙江泰极爱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日资汽车座椅供应商,以下简称“泰极爱思公司”)

【被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岱美公司”);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竣公司”)

1.   摘要(案件始末)

泰极爱思公司起诉新岱美公司和标竣公司制造、销售侵害其享有独占许可实施权的汽车座椅发明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110053994.X)。

该案经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为被告侵权,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判新岱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

 

2.   案件要点选取

本分析选取以下具有参考意义的要点以作介绍。

侵权抗辩之合法来源抗辩

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是本案具有参考意义的要点之一。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已无异议后,被告采取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以做不侵权抗辩,但最终未得到法院采纳。

被告新岱美公司提出的涉案座椅体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部分来源于案外人忠明公司,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而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新岱美公司系吉利公司整体座椅产品的供应商之一,并非仅向吉利公司提供其辩称的布套产品,而3C认证编码查询结果指向的产品是座椅总成,认证材料亦显示座椅总成即座椅整体,即便案外人忠明公司是新岱美公司座椅零部件的供应商,新岱美公司从事的座椅组装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制造或使用行为的范畴。因此,该院依法认定新岱美公司未经泰极爱思公司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新岱美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标竣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标竣公司系吉利公司授权的帝豪车辆及座椅产品的经销商,标竣公司提交了较为完整的进出货及销售记录,吉利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可以认定标竣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合法取得,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合法来源的相关规定,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采纳。

3.   启示

什么样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得不到法院采纳的,可在本案中获得启示。本案中两位被告,其中一位为制造和销售座椅的新岱美公司,另一位为销售车辆及座椅产品的标竣公司,分别获得了法院的不同的合法来源抗辩认定结果。法院认为:新岱美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标竣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采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岱美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原因:

■ 仅为布套产品提供商的辩解不符合事实;

■ 作为座椅总成制造商的新岱美公司的座椅组装行为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制造或使用行为的范畴;

标竣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原因:

■  标竣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合法取得

综上,除去本案事实认定的细节外,通过本案可获得如下启示:

作为总成制造商,即便零部件来自外购,通过组装行为形成落入他人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保护范围的总成产品时,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因而,一方面,总成制造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应当规避组装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造成的侵权,另一方面应当意识到组装形成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在被诉侵权时通过零部件来自案外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很难获得法院认可的。

 

本文相关法条

① 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 实施发明专利的行为认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文相关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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